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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∕ 法操思想傳媒

邱和順,在沒有屍體、沒有其他的證物,只有「有瑕疵的自白」情況下,司法上仍認定為「陸正案」的兇手。而因邱和順想證明自己的清白,不願認罪,最終被判處死刑。本案從1988年直至今日仍未解決,更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期間最長的刑案。(可參閱《法操》撰文:【邱和順案】崩壞的刑事審判鬧劇!司法正義還要等多久?

而邱和順於100年12月2日,向台北看守所申請寄出16張名為「個人回憶錄」之信函予友人,內容為自己在當被告時的親身經歷和感想,經過台北看守所的檢查,認為信件內容中,關於「北所風雲錄」的部分,談及「原告所屬舍房主管販毒」及「被告房舍中,幾乎10個人就有8、9人吸毒等情形,影響機關聲譽,要求邱和順修改內容,再重新提出寄信申請。但邱和順不願意,認為自己並沒由妨害監獄紀律的問題,並認為看守所的作為,侵害了自己的言論及通訊自由。

法院將本案審理分成兩個重點,第一,台北看守所拒絕寄出邱和順的回憶錄,要求他修改,是否為「行政處分」?第二,就是關於「舍房主管販毒」及「房舍近八成人吸毒這兩件事」,是不是真的有危害看守所紀律?(全文詳見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)高雄雙眼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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